关于应对新冠疫情短期实施购房
补贴的通知
石财住保通[2020] 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县政府研究的意见,决定在我县短期实施购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20年8月10日至10月10日石门“房交会”期间,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不包括车位、车库和杂物间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网签备案),在10月31日前完成了契税缴纳手续并申报了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可以享受购房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购房人以购房合同金额实际缴纳契税额的50%给予补贴,今后如因实际交房面积有增减变化,导致购房人应补(退)契税额的,不再相应增减购房补贴金额。
三、补贴程序
1、购房人在订购房合同、办理网签备案和缴纳契税后,向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部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供购房合同、完税凭证原件、本人有效银行借记卡复印件(个人签字并标注开户银行名称)和电话号码,申请购房补贴。
2、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政务中心窗口安排专人收集、登记,初审购房人提供的补贴申请资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石门县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样表附后。
3、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2020年8月10日至10月31日期间,在县政务中心设立“购房补贴服务窗口”,每周星期四星期五集中受理购房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购房人申报时应提供《审批表》(一式三份)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二份),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县财政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购房人申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行政审批印章,将《审批表》(一份)及购房合同、完税凭证原件退回购房人,其余审核资料留存备查。
5、县财政根据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补贴资金,根据《审批表》上购房人姓名、开户银行及卡号等信息,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购房人银行卡号。
四、其他事项
1、购房人在2020年8月10日之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在8月10日至10月10日期间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的,不享受购房补贴,购买人已领取购房补贴后需要退房的,应先退还购房补贴后才能办理退房手续,否则不得办理退房手续。
2、购房补贴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监督,待购房补贴工作结束后,主动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虛作假,套取购房补贴资金,一旦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石门县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
石门县财政局
石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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