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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石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8-08     来源: 石门县人民政府网      评论:0    
核心提示: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石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22〕8号各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石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山峰管理区,国有农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石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石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长效机制,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暖企惠民政策,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湘建房〔2018〕139号)、《湖南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湘建房〔2021〕176号)、《常德市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常政办发〔202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政策措施。

1.实施购房财政补贴政策。对在我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包括车位、车库和杂物间等)的购房人按其实际缴纳的契税予以50%的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大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力度。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石办发〔2019〕6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保中心、石门高新区)

3.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5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调整为60万元。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与首次贷款额度保持一致。(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

4.降低公寓居民用户使用成本。凡在本意见实施期间在县城区购买公寓的居民住户,公寓水电气已安装“一户一表”的,由自来水公司、电网公司、燃气公司抄表到户后,用户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等证件,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国网石门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兴业管道燃气公司)

5.调整土地出让费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土地竞买的保证金比例由出让起始价的30%下浮至10%;对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学校、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的出让土地,在评估土地价格时,教育用地部分土地价格优惠40%;全县土地挂牌出让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标准下浮4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延缓至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清。(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国家税务总局石门县税务局、县住保中心)

6.调整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监管及物业保修金管理模式。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可先由银行保函形式替代或按应缴总额的50%缴存,商品房销售后再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首次拨付中划拨。适当放宽预售资金解控比例,在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良好、开发项目销售资金全额归集、申请资金保证用于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额度可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县住保中心、人民银行石门支行、各商业银行)

7.支持商务办公、住宅建筑产品创新创优。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对飘窗以及非公共空间(包含但不限于露台、设备平台、空调隔板、结构板等)进行合理化利用,但不得计入销售建筑面积。商业建筑层高在6米(含6米)以内和住宅建筑客(餐)厅两层通高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

8.鼓励开发第四代商品住宅。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断提升商品房品质,有效改善居住环境,对符合第四代住宅建筑标准的房地产项目,可按一级企业资质标准办理预售许可。(责任单位:县住保中心、县自然资源局)

9.持续稳定商品房价格。继续实施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防止房价出现较大波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县住保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

10.加强房地产市场整治。加强联合执法,对发布虚假广告或虚假房源信息、制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挪用监管资金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住保中心)

11.加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住建部门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或能提供银行担保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后,可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年内须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费用,补齐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

12.切实保障业主子女就近入学。购房业主入住后,业主子女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享受房产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石门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

13.积极开展“商改居”。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商业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开发建设。对新出让的居住用地,商业建筑面积不设下限。(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

14.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细化改革举措,确保县本级2022年12月31日起,实现所有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

15.稳妥处理既有开发行为遗留问题。本意见实施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设备平台、结构板、镂空、电梯前室和适当增加结构(设备)转换层层高等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前提下,按不计容建筑面积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进行竣工验收,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扩建部分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县城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后,按当时摘牌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出让金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依据房屋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

16.推进处理停车位数量不足遗留问题。对实际配建停车位比例达到0.8车位/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的房地产项目,由开发单位出具相关承诺函后进行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1、2项购房补贴措施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6个月,其余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实施意见由县住保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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